案例:招標文件中投標報價6. 3.1. 2條“投標人應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罝、房屋現 汰、進出場道路、施工干擾、儲存空間、裝卸限制、行車干擾及任何其它足以影響承包價格的情況, S蛘因忽視上述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申請將不獲批準。”施工合同第三條“為承包方入場 瘇工創造條件。發包方在開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并淸除施工場地內影響承包方施 工的障礙。承包方進場時應對影響其施工的障礙書面說明,否則視為發包方已提供完備的開工條件?!?針對施工干擾、影響承包方施工的障礙的約定不一致,前者為不予計取,而后者為提出書面說明即 可計取。應該如何考慮?
答:本案招標文件中設置的條款并不十分合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3201)第2. 4.1條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邛交施工現場?!钡?/span>2. 4.2條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蛋件,包括:(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2)保證向 令m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 冥咕設施和條件。”一般來說,施工現場的有關信息及以及施工條件等都應該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針對“施工干擾、影響承包方施工的障礙”,招標文件中約定不予計取價款,合同中約定承包人 ?!出書面說明后可以計取價款。這里“施工干擾、影響承包方施工的障礙”與招標文件中應由承包 V充分了解的各類情況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也就是說,招標文件與合同文件的約定不存在沖突。因 、提供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本就是發包人的合同義務,合同文件只是對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進行了 5 并不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本案施工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