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9月簽訂EPC總承包合同。本工程未招標,結算階段施工單位以批復的概算金額 上報結算書。總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結算的組價原則,僅提到“EPC總承包費最終結算金額不超過審 定的初設概算金額,具體金額以審計結果為準”,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考慮組價原則?
答:這個項目是在有了初步設計概算后進行的發包,但是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發包過程中似 乎也沒有經過充分的價格競爭。整個項1的價格管控主要體現在合同中約定“不超過審定的初設概 算金額”和“以審計結果為準”。由于合同中沒有約定結算的組價原則,因此關于價款部分的約定顯 然構成合同漏洞。《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 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 者交易習慣確定”,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結算組價原則的情況下,如果最終當事人簽訂了結算協議, 那么該結算協議可以理解為當事人就工程價款達成的補充協議,能夠填補合同中關于價款約定不明 的合同漏洞。如果當事人沒有就價款達成補充協議,則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結合第511條第 二款“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 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可以根據定額和信息價確定工程價款。
定額和信息價是屬于市場價還是政府指導價?實際上市場價格應該是不斷變化且不唯一的,各 地發布的信息價是在市場詢價的基礎上綜合編制發布的價格,司法實踐中在真實的市場價格難以確 認的情況下,法院都是將定額作為市場價看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 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本案中合同約定“具體金額以審計結果為準”并不能準確判斷出是按照定額結算的,但如果根 據合同漏洞填補規則,則結論仍然應該按照定額和信息價進行結算。關于EPC項目的結算方式目前 沒有法定的標準,實踐中合同的約定也是千奇百怪。在當前的市場形式下,如果當事人希望約定固 定總價,可以參考住建部推行的項目清單和價格清單相結合的方式約定總價合同的計價形式。如果 合同的計價方式約定不明,根據《民法典》第510條應該按照定額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