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EPC項目招標文件中管路鋪設工程中管路由業主提供,單價中不含材料費。中標單位投 標時將材料費計入了單價。施工完成后,業主現要求從總價款中扣除材料費用是否合理?
答:《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6.2. 1條第一款規定: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訂立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件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 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主要參數、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交接地點等。 承包人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 劃。承包人按照第8. 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修訂項目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 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發包人應按照上述進場計劃,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發 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 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 責接收、運輸和保管。發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應根據第13條[變更 與調整]的規定執行,并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需要對 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應事先k請工程師批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曰 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潤?!?/span>
這個條款主要是關于甲供材的內容,專用條款的相應部分規定了甲供材的履約保證金條款。發 包人應該按照承包人已經確定的進度計劃安排及時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對運至現 場的甲供材料負有看護和保管的義務,但材料的所有權仍然歸發包人所有。也就是說,即便甲供材 料運到施工現場,發包人也有權再把這部分材料取走,但是一般情況下發包人不會這樣做。同樣在 承包人包工包料的項目中,承包人運進現場的材料設備也還是屬于承包人所有,通過施工當材料物 化進建設工程一部分的時候,由于整個工程歸發包人所有,因此材料的所有權也歸屬于發包人。
實務中關于甲供材的問題要遠比條款的文字要復雜得多,基本的原理仍然不變。本案情況下, 投標單位報價時不應該再計入甲供材的材料價格,但投標單位具體是如何組價的,一般來說該過程 性的內容對施工單位不具有約束力,對其有約束力的僅是最后投報的價格而已。即使本案項目采用 的是單價合同的價格形式,最終也應該以投標單價作為結算依據。《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建設 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 吁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這里“按約定支付價款” 指的就是按照投標人的報價進行結算,無需另行扣除材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