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一市政項目原圖紙中的橋梁位置發生了變動,建設單位出了設計變更。在變更后的位 置上新建橋梁,無吊裝場地,需要增加吊裝平臺,吊裝平臺屬于施工措施。施工合同中約定“運輸 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和“本工程無 需向承包人提供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所有因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含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由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部分費用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發 包人不再單獨支付”。這兩條合同約定對位置變更后的橋梁還有沒有約束?
答: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0. 1條變更的范圍“除專用 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4)改變工 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本題中建設單位變更橋梁位置屬于變更范圍,變更后應該適用變更
估價。
根據合同中關于超大件超重件的運輸的規定,由承包人負貴運輸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由承包人 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的臨時加 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關于場外運輸。如將某些設備從港口運輸到施工現場,風電項目中將大葉片運輸到施工現場等, 運輸這些超大件超重件時就會涉及到道路封道、因橋梁荷載限制需要加固橋梁等問題,則需要在合 同中約定由誰來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由誰來承擔相關費用。本題中的合同約定很明確,由承包人承 擔“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那么承包人則需要 在報價中對此費用予以考慮。如果是甲供材的話,會涉及到交貨地點,當約定甲供材在港口交貨時, 承包人就應該去港口接收該設備并負責運輸,那在合同中應當對該運輸費用單獨列項。
關于場內運輸。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第1. 10.3 條,場內運輸是指發包人應該提供場內的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且按照專用條款的約 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共同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根據示范文本的規定,場內道路應該由 發包人提供。本題中,合同約定“本工程無需向承包人提供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所有因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含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由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該部分費用己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發包人不再單獨支付”。
但對于因變更導致增加的橋梁吊裝平臺及其措施費用,應當受合同中關于場外運輸和場內運輸 條款的約束嗎?吊裝平臺是一個施工的措施,該措施費是因為甲方的變更導致的。根據清單計價規 范,因工程變更而導致施工方案改變,從而使得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估價,所以新 增的吊裝平臺費用應該由發包人來承擔相應的費用。
本題中還涉及到運輸的問題。因為原合同中所有吊裝設備等大型機械運輸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然后場內運輸費用也由承包人承擔,但對于因橋梁位置變更而發生的設備運輸增加費用,還應受合 同中關于場外運輸和場內運輸條款的約束嗎?我的結論是約束不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第1.10. 1條約定“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 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 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雖然合同當中約定說由承包人負責場 -內和場外運輸的費用,但應當僅限于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場內和場外的運輸費用, 對于超出承包人的預見范圍之外的部分,應當屬于新增工程量,應該進行變更估價的,應當按實進 行計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