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由于復審核減率超過10%,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被認定無效,要求退回咨詢費,但與業主 簽訂合同未有此項約定。請問是否有理由拒絕?
答:首先需要厘清《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法律性質界定,需要明確造價咨詢合同屬于承 攬合同還是委托合同。《民法典》第770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 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以承攬合同的核心本質是要求承攬人成功做事。作為造價 咨詢單位,幫助業主去編制了造價咨詢報告,而業主是要根據該造價咨詢報告與承包人磋商的,故 造價咨詢報告需要具有準確性。承攬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在于承攬合同要求成功做事,而委托合 同要求努力做事。所以《造價咨詢合同》應當是一種承攬合同。《民法典》第781條規定:“承攬人 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 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因造價咨詢單位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業主有權要 求其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然也包含了退還咨詢費用。需要關注的是我 要以怎樣的標準判斷某份造價咨詢報告不符合質量要求,這是是否構成違約的判斷問題。本題中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關于質量要求的約定,所以需要適用同漏洞填補規則。《民法典》第511條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 孓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 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我們可以參考中價協發布的相關標準來明確質量要求的標準|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CECA/GC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