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自來水工程,采用施工總承包,經公開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水下工程在招標清單 中及投標施工方案為“圍堰”。招標清單中有圍堰清單項,但是無清單工程量,投標時施工單位也 沒有對圍堰報價。
施工合同簽訂之后,2016年10月施工單位向市航道管理局申報《灌注樁圍堰工程專項施工方 案》。航道管理局認為該方案影響船舶航行安全和汛期防洪,不予受理。施工單位又于2016年11 月重新編制了《灌注樁施工平臺專項施工方案》,通過架設鋼平臺實施灌注樁施工。該方案得到監 理人及建設單位的同意。施工單位按照該方案搭設鋼平臺,完成了混凝土灌注樁施工。工程施工完 畢后,拆除了全部鋼平臺。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
竣工結算審計時,審計單位對送審結算中搭設鋼平臺的費用300萬元予以了審減,原因:一、 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1)本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中標單位所 ?報單價在實施中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一律不予調整……(3)承包人投標文件中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所包含的措施項目及總承包服務費包干使用不予調整。(4)凡施工圖中涉及到本工程施工的措施(二) 的費用包干使用,不做調整”。二、《招標工程量清單》(下稱淸單)屬于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清 單第7條第14款明確約定“中標后承包人不能以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派的監理工程師對其施工組織 設計(施工方案)作出調整性意見而得到另外的支付,即措施費包干使用,不作調整'施工單位 在投標時既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勘驗,亦未對案涉施工段水下工程施工措施單獨列項及計價問題進行 澄清。鋼平臺最終未形成工程實體。為施工措施項目,雖然施工措施變更是事實,但招投標文件及 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施工措施變更不作為增加費用的理由,且既然措施費用己經涵蓋在了工程總 造價中,就不存在漏算。
施工單位認為圍堰無法實施是航道管理局不允許采用圍堰施工,不是施工方自己的原因造成, 屬于政府政策原因導致的費用增加。施工單位重新制定的鋼平臺方案得到了監理、甲方及航管局的 確認,實施鋼平臺的費用應該計取,原投標圍堰的費用應該扣除。
答:首先,招標清單中圍堰清單項,但是無清單工程量,根據《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第6. 2. 7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 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己 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即 便投標人沒有針對圍堰清單項單獨報價,合同總價中也應該視為己經包含了圍堰的價格。
第二,《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085050〇-2013第2.0.16條規定:“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 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 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本案措施項目的變更屬于工程變更。
第三,變更后的措施項目應該如何計價?《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3.2 S規定:“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 餐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 f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 硨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 目費的權利。”但本案合同文件己經明確約定總價包干不予調整,即便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都對變更 鉉出調整性的意見,仍然費用包干不予調整。
從合同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理解,木案措施項目的變更應該不能重新組價。但如果合同條款被進行限縮解釋,也就是說只有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方案變更的情形下才不予調整費用,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方案變更仍然應該支付給承包人相應的工程價款。
總結來說,這個問題較為公平的結論應該是參照定額文件減去圍堰的價格,加上搭設鋼平臺的 今用。但如果完全依據合同約定,遵守契約嚴守原則,則不應調整措施項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