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啟動鑒定程序?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7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 1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 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訴訟過程中是否啟動鑒定的決定權在法院。
(2020)最高法知民終’624號案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后半段的規定,當事人申 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委托專 門鑒定部門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鑒定。前述規定中的“協商不成”,應當理解為既包括“當事人均同 意鑒定,僅對鑒定部門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還包括“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另一方當事人不同 *鑒定,導致協商不能”的情形。對于后一種情形,仍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 相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 3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原則,在當事人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尚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職權啟動鑒定程 字,則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僅是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鑒定的情形,更不存在鑒定程序無 法啟動之理。
結合當然解釋和擴大解釋的解釋方法對法條進行理解,當事人“協商不成”時法院尚可以根據 案件審理需要依職權啟動鑒定,對于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僅做不同意的表示時, 法院仍然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