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新疆項目招標文件約定的是定額計算固定總價,報價時要求考慮很多風險因素,簽合同48時也是固定總價,但合同價格調整約定又是按照固定單價的調整內容,與招標文件不符,一審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執行上有爭議,參考招標文件中的調整方法做了結算,項目二審時,二審單位又按照固定單價對工程量超過5%的項目進行審減調整,是否合理?
答:當招標文件和實際簽訂的合同不一致時,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應該以招投標中文件的內容作為結算依據,如果雙方根據招投標文件的內容簽訂了中標合同,之后又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原中標合同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修改,這時的補充協議是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結算時仍應該按照白合同結算。
本案中雙方在簽訂中標合同時就已經將合同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修改,這樣的合同形式上看起來是合法的,實質上已經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在性質上屬于表面合法實質內容違法的白皮黑心合同。雖然本案的情況下,黑合同內容的約定才是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因合同本身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招投標文件的內容進行結算。
招投標文件和實際簽訂合同中關于價格調整的方法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直接影響了整個施工合同的價款,因而必須按照原招投中文件中價格調整方式進行價款結算。